嚴厲譴責“3.14”暴力事件,堅決反對“藏獨”
2008年3月14日,拉薩市區發生了打砸搶燒嚴重暴力事件。不法分子對拉薩市區主要路段的公共設施實施打砸搶燒,焚燒過往車輛,追打過路群眾,沖擊商場、政府機關,給當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使當地的社會秩序受到了嚴重破壞。這次事件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激起全國人民的極大憤慨和嚴厲譴責。
經有關部門調查,這次暴力事件是由達賴集團有組織、有預謀、精心策劃煽動,境內外“藏獨”分裂勢力相互勾結制造的。
針對這次事件,我所在4月11日的例會上組織全所律師討論學習,從法律及律師執業的角度分析了此次事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二條規定,國家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制裁危害社會治安的活動,懲辦和改造犯罪分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我所律師討論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文的規定,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構成分裂國家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構成煽動分裂國家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時,打砸搶燒分子還可能構成刑法上的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具體的處罰將由司法機關依據個人的具體犯罪情況采取從一重處罰或數罪并罰。
當然,憲法和刑事訴訟法規定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有獲得辯護的權利。這是國家對人權的尊重,對生命的尊重,這也是法制文明的表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條規定:“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钡谌龡l規定:“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作為以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為宗旨的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不能忘記自己的政治立場和社會責任。
這次暴力事件有著深刻的政治背景和復雜的社會背景,其破壞西藏穩定和制造分裂的圖謀十分明顯,這樣的暴力事件是任何一個中國人都不能容忍的。我們反對分裂、愛好和平,維護祖國統一、維護社會穩定的決心是堅定不移的,
我們相信,在中央的領導下,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完全有能力維護西藏社會穩定,維護法律秩序,維護西藏各族群眾的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