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中國的股市日趨成熟,但蠶食中小股民利益的事件仍時有發生。近年來,上市公司發布虛假信息,導致股民因持有該公司股票而產生虧損,股民因而將虛假陳述行為人即上市公司告上法庭的案件屢見不鮮。在該類案件中因果關系的成立與否通常成為決定案件勝敗的重要因素。
一、 因果關系的認定
根據《證券賠償案件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投資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一)投資人所投資的是與虛假陳述直接關聯的證券;(二)投資人在虛假陳述實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買入該證券;(三)投資人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賣出該證券發生虧損,或者因持續持有該證券而產生虧損。”
二、 因果關系的排除
根據《證券賠償案件規定》第十九條規定:“被告舉證證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一)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經賣出證券;(二)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進行的投資;(三)明知虛假陳述存在而進行的投資;(四)損失或者部分損失是由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等其他因素所導致;(五)屬于惡意投資、操縱證券價格的?!?BR> 上述第四款中提到的市場系統風險是排除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重要因素之一。根據證券業通常理解,市場系統風險是指個別企業或行業所不能控制的對證券市場產生普遍影響的風險,這種風險投資人亦無法通過分散投資加以消除。例如,自2008年年初以來,中國證券市場中大部分股票均出現大幅度跌停現象,這一現象一般可以視為市場系統風險。市場風險因素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經常被上市公司一方用來作為抗辯事由。
綜上所述,因為因果關系的準確認定是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重要依據,同時也是案件當事人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砝碼,所以廣大投資者在準備提起虛假陳述損害賠償之訴時,務必要依據相關規定作出準確判斷,準備充分的證據,以爭取更大的勝訴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