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末,國家廣電總局和信息產業部聯合制定通過了《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簡稱《規定》),該《規定》對于網絡視聽節目行業作出了更加嚴格的監管,《規定》2008年實施以來,行政監管部門以警告、處罰、吊銷許可證等多種方式、多次、大規模地對相關網站的違規行為進行了治理。《規定》中出現了不少新的“說法”,我們在此將分別做以解讀:
新規之一:“網絡視聽節目只有國企能做”。
我國對于網絡視聽節目實行準入制度,即必須取得廣電部門頒發的《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才可以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規定》出臺之前,并沒有對主體資格作出限制。但2008年的《規定》明確:“申請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的,應當具備法人資格,為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單位”。此規定一出,引起了業界的廣泛爭論。直接原因就在于,“國有”的限制使得非國有企業不可能獲得經營視聽節目的資質,于是不少的非國有企業試圖通過吸收國有股份“搭建準入門檻”。而這個愿因的背后更引發了不少爭議,這種“國有”的限制是否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一種不平等。但無論如何,“國有”的規定,已經成為今后網絡視聽節目業務一個不可逾越的準入門檻。
值得一提的是,《規定》此處的用語是“申請”程序中需要滿足“國有”,也就是說,在實踐中,對于《規定》實施前已經取得《許可證》的經營單位,并不要求“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