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方面,通常有以下的幾種方式:
一、通過出讓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即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外商投資企業,由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外商投資企業可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與外商投資企業簽訂土地使用合同,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取得土地使用權。但按照法律的規定,只有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以及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可以采取劃撥方式。
三、通過其他土地使用權人轉讓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其他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地使用權轉讓于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為此支付一定的地價款而取得土地使用權。
四、通過合資或合作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中方企業把企業擁有的廠房及設備連同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或作為合作條件與外商組成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從而使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
五、通過租賃房屋及場地取得土地使用權。這種形式是外商投資企業直接向第三方租賃房屋及場地,并按租賃合同的約定向出租者支付租金,從而取得土地使用權。
相關法律鏈接:
一、2001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五條中的規定“中國合營者的投資可包括為合營企業經營期間提供的場地使用權。如果場地使用權未作為中國合營者投資的一部分,合營企業應向中國政府繳納使用費。”
二、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八條中的規定“中外合作者的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可以是現金、實物、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其他財產權利。”
三、2001年4月12日國務院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外資企業的用地,由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情況審核后,予以安排。
第三十四條 外資企業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0天內,持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到外資企業所在地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手續,領取土地證書。
第三十五條 土地證書為外資企業使用土地的法律憑證。外資企業在經營期限內未經批準,其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三十六條 外資企業在領取土地證書時,應當向其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地使用費。
第三十七條 外資企業使用經過開發的土地,應當繳付土地開發費。
前款所指土地開發費包括征地拆遷安置費用和為外資企業配套的基礎設施建設費用。土地開發費可由土地開發單位一次性計收或者分年計收。
第三十八條 外資企業使用未經開發的土地,可以自行開發或者委托中國有關單位開發。基礎設施的建設,應當由外資企業所在地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安排。
第三十九條 外資企業的土地使用費和土地開發費的計收標準,依照中國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 外資企業的土地使用年限,與經批準的該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相同。
第四十一條 外資企業除依照本章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外,還可以依照中國其他法規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