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簡介
陳某、焦某、王某、陳某等四人系北京某加工公司所在地的當地農村村民,從1997年開始亦工亦農,在公司從事鉗工工作,一直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2007年12月公司想與四人訂立勞動合同,四人因對合同中的條款有異議,因協商不成公司分別向其出具了解除通知書,四人不服,提起勞動仲裁,分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加班費用及延遲經濟補償金10余萬元。公司特別委托我所勞動人事部律師代理仲裁階段。
2、代理意見
代理詞
尊敬的仲裁員:
岳成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被訴人的委托,擔任其特別授權代理人,現就本案爭議的事實,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 申訴人所述與事實不符。
首先,被訴人并沒有安排申訴人加班,被訴人單位采用的是五天工作制,申訴人本身也并沒有加班。申訴人也沒有任何有效證據證明其曾經加過班。
第二,雙方的勞務關系已于2007年12月29日協商解除。
二、申訴人主張加班費的請求已經超時效。
根據《勞動法》第82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按相關解釋,勞動爭議之日是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本案中,被訴人按月支付勞動報酬,如果申訴人認為沒有支付加班費,在當月領取報酬時就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就應當在爭議發生之日60日內提出申訴。現申訴人主張10年的加班費,已遠遠超過了申請仲裁的時效,其請求應當依法予以駁回。
三、申訴人與被訴人是勞務關系。
1、申訴人與被訴人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申訴人李某系當地村民,農業戶口,自1997年5月20日到被訴人處做鉗工的活,申訴人干一天的活,被訴人給一天的工錢,申訴人的時間是其自主安排的,申訴人有事就不來,不需經被訴人批準,不受被訴人的限制,同時雙方從未簽訂過勞動合同,也從沒繳納過社會保險。所以,申訴人與被訴人之間是平等的松散的勞務關系,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目前,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是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其中第(二)項必備情形是,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可見,雙方是否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是確定勞動關系的硬性標準之一,本案中,正是由于雙方之間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2、勞務關系不受《勞動法》調整,申訴人的主張缺乏依據。
申訴人與被訴人之間是勞務關系,法律上適用《民法通則》及《合同法》,而不適用《勞動法》。申訴人主張經濟補償金和加班費是以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的,且需符合法律規定的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條件用人單位才需支付。所以,申訴人依據《勞動法》主張要求被訴人支付經濟補償金和加班費缺乏依據。
代理人: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
徐陽 楊保全 律師
xxx年 x月 x日
3、后記
后雙方自愿接受仲裁庭的調解,當庭達成調解協議,協議約定雙方勞動關系解除,公司向李某等支付15000元,李某等放棄其他申訴請求并表示再無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