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2007年8月24日,孫某在下班途中駕駛電動自行車與安某駕駛的松花江牌小客車口發生碰撞,致孫某被撞擊后摔倒,受傷嚴重,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孫某被送到醫院搶救治療,經診斷為1、特重型顱腦閉合性損傷、彌漫性軸頭損傷、原發性腦干損傷、腦錯裂傷、左額皮下血腫;2、雙肺肺挫傷、創傷性濕肺、右2-4肋骨骨折及右鎖骨骨折;3、右髖骨粉碎性骨折累及髖臼右側恥骨骨折;4、創傷性休克;5、頜面皮膚裂傷。后孫某一直處于植物狀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經查,肇事司機安某為某公司分公司雇傭的司機,安某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發生此次交通事故。車主唐某系該分公司副經理,唐某妻子姜某系分公司經理。因孫某神志仍未清醒,未恢復語言表達能力,根據當時所掌握證據,交管部門無法查證相關事實,于2007年9月28日出具了《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不能認定雙方當事人在本起交通事故的責任。
車主唐某在治療初期支付了7萬元的醫療費后,拒絕繼續支付相關費用。因無力承擔巨額醫療費,在孫某治療尚未終結時,其父向法院起訴。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指派律師擔任原告代理人。
原告認為:
依據交警的詢問筆錄,肇事司機安某在路口行車并未減速,仍舊保持每小時50-60公里的速度,直至孫某到車前約半米處才想到剎車,因躲避不及將孫某撞出10米之外,造成孫某受傷嚴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車主唐某、某分公司及其總公司應對孫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認為:
孫某闖紅燈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原因。肇事司機無過錯,相關各方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經四次開庭審理,原告孫某與被告司機安某、車主唐某、某分公司及其總公司達成和解,由前述四被告一次性賠償孫某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殘疾生活補助費、子女撫養費等費用共計60萬元。法院制作了調解書,各方簽收。
因本案系孫某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孫某系工傷,但事發后工傷保險基金賠付卻未能立即啟動。因為根據《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及勞動部門的相關規定:職工工傷涉及其他民事傷害賠償的, 傷害賠償總額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部分,其待遇不得重復享受。
結合本案,必須先由交通事故肇事方進行民事賠償,待肇事方全部賠償后,向工傷保險機構提交法院的判決書或者調解書,如果肇事方賠償總額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保險基金才開始進行賠付。而且無論是法院判決書還是調解書都必須寫明各項賠償費用的明細,工傷保險基金審核后,若某項賠償金額低于工傷保險對應項賠償金額時,工傷保險對于該項賠償費予以補足。
在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情況下,達成上述和解除了能夠使孫某盡快取得一大筆治療費解決燃眉之急外,亦能盡快啟動工傷保險,繼續支付醫療等費用。
【評注】
本案主要涉及當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和工傷保險補償競合時,工傷保險該如何賠付的問題。關于用人單位以外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工傷保險如何賠付這一問題,現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不盡相同,一般分為四種模式:取代、選擇、兼得、補充。這就要求我們在辦案時,充分了解當地相關規定,選擇最適當的方案化解糾紛,最大限度地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關于對《關于工傷保險涉及民事傷害賠償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津勞辦(2006)281號
六、工傷職工發生費用未終結,民事傷害賠償依據中賠償項目、總額清楚的按以下意見處理:
(一)民事賠償金額低于民事賠償終結時的工傷保險待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并支付以后的工傷保險相關待遇;
(二)民事賠償金額高于民事賠償終結時工傷保險待遇的,待工傷職工發生的符合工傷保險待遇范圍費用高于民事賠償金額后,由工傷保險基金繼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七、公安部門或供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有效證明材料的注明肇事方逃逸的或經法院執行終結后證明肇事方確實無賠償能力的,由工傷保險基金直接支付相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