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中國社會政治經濟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青壯年遠走他鄉,離開丈夫或妻子,以及年幼的孩子,外出打工,那么隨之而來的就是孩子的撫養問題。一般情況下,外出務工的一方會定期給家里轉一些生活費,節假日也會回家陪伴伴侶和孩子。但這其中不乏有些不負責任的父母,借著外出打工的理由,不承擔對孩子的撫養義務。
那么如果真遇到夫妻一方借著常年在外打工的理由,對孩子不管不問,過年也不回家的這種情況,能否要求其給撫養費呢?
我國《民法典》第1058條規定,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民法典》第1067條也明確規定了,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從上述《民法典》的規定不難看出,父母既平等的享有子女的撫養權,同樣也要承擔撫養的義務。
而這一般來講都是針對在父母離婚的情況下,一方請求另一方來支付撫養費,但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借常年在外打工的理由,對孩子不管不問,過年也不回家,這種情況下能不能要求其給付撫養費呢?
關于這一點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三條做出了明確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雖然因為《民法典》的實施上述司法解釋已經失效,但個人認為仍可以要求其給付撫養費。
第一,夫妻一方常年在外打工,實際已是分居狀態,此時雙方各自控制和支配使用自己占用的那部分財產,也就是說夫妻一方占用的那部分財產也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于其不支付撫養費的行為,當然是有權要求其給付撫養費的。
第二,《民法典》第1067條對于父母承擔撫養費的義務并沒有限定范圍,無論婚姻關系存續與否,都不影響子女要求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同時《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18條也明確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情節嚴重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綜合上面的論述,夫妻一方常年在外打工,多年來對孩子不管不問,過年也不回家,是可以要求其給付撫養費的,在這里也希望父母不論什么原因,都應當盡到一份撫養子女的義務,同時給予子女一個健康的成長環境。
文/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
南京分所 桂福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