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劉濤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勞動人事部部長
基本案情
冷某某于2011年5月11日入職某公司,從事醫生工作,自2011年12月8日起冷某某已經退休享受養老待遇。2014年某公司在對冷某某調崗后以其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了自2011年12月8日至2014年8月22日存在的勞務關系。冷某某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了仲裁,稱其在職期間,法定節假門正常上班,從未支付加班工資,某公司未依法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2014年8月23日某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1、確認2011年4月25日至2014年8月23日期間雙方存在勞動關系;2、支付2014年4月17日至2014年6月2日期間工資37643.68元:3、支付2011年4 月25日至2014年8月23日期間法定假日加班工資101149.43元;4、支付2011年4月25日至2014年8月23日期間未休年假工資137931.O3元;5、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75000元;6、支付未依法轉出醫師執業資格證導致無法就業造成的經濟損失175000元;7、補繳2011年4月25日至2014年8月23日期間社會保險;8、支付2011年4月25日至2014年8月23曰期間為單位墊付款項10000元。
代理意見:
北京市岳成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被申請人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們擔任其與冷某某勞動爭議案特別授權的委托代理人,現結合庭審及證據情況,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申請人自2011年5月11日入職被申請人處,雙方于2011年5月11日至2011年12月7日存在勞動關系。2011年12月8日起申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雙方勞動關系已依法終止。鑒于此后申請人已不再具備法律上對于勞動關系中勞動者身份,故2011年12月8日起雙方之間并不存在勞動關系。
申請人已于2011年12月8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50周歲,且已經在其戶籍所在地某省某市辦理了退休手續,開始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以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第十二條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領取退休金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其與原用人單位或者新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按勞務關系處理之規定,雙方的勞動關系已于2011年12月7日依法終止,且由于申請人自2011年12月8日起即不具備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2014年8月23日期間應為勞務關系。
二、被申請人已經按時足額向申請人發放了2014年4月17日至2014年6月2日期間的勞務報酬,不存在拖欠和未支付的情形。
申請人自己提交的證據工資支付明細亦已清楚地顯示了被申請人正常向其支付了上述期間報酬的事實,所以申請人請求支付上述期間工資37643.68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三、申請人要求支付2011年4月25日至2014年8月23日期間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101143.43元和未休年假工資137931.03元的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首先,2011年5月11日至2011年12月7日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申請人并不存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情形,亦不存在應休未休年假的情形,被申請人無需向其支付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和未休年假工資。且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工資支付記錄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備查之規定,用人單位對于勞動者的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的保存義務為兩年,由于申請人并未舉證證明其2011年5月11日至2011年12月7日期間存在法定節假日加班和應休未休年假的情形,故亦應當由其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
退一步講,即便申請人2011年5月11日至2011年12月7日期間存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情形,因為雙方勞動關系已于2011年12月8日依法終止,而申請人于2015年4月8日提起仲裁,亦早已超出仲裁時效,依法不應予以支持。
其次,由于申請人已于2011年12月8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即2011年12月8日之后因申請人不具備勞動者主體身份,雙方之間并不存在勞動關系。又由于加班費和年假系勞動法律關系中的概念,勞務關系中雇主并不存在向雇員支付加班費和未休年假工資的法定義務,且雙方亦未就加班費和年假的問題進行任何約定,故申請人主張2011年12月8日至2014年8月23日期間的法定節假日加班費和未休年假工資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退一步講,即便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2011年12月8日至2014年8月23日期間為勞動關系,由于申請人系于2015年4月8日申請仲裁,被申請人保存考勤記錄的義務為兩年,申請人亦應當對2013年4月8日之前是否存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事實以及應休未休年假的事實舉證證明,否則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
綜上,申請人要求支付2011年4月25日至2014年8月23日期間法定節假日加班費和未休年假工資的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被申請人無需向申請人支付任何加班費和未休年假工資。
四、申請人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75000元的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如前所述,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自2011年12月8日至2014年8月23日并非勞動關系,故被申請人當然無需向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退一步講,即便認定雙方自2011年12月8日至2014年8月23日為勞動關系,由于被申請人系因申請人不勝任工作,經調整工作崗位,仍不勝任工作,故與申請人解除合同,即被申請人并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與事實嚴重不符,故被申請人亦無需向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五、申請人要求支付未依法轉出醫師執業資格證導致無法就業造成的經濟損失175000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首先,申請人并未舉證證明其存在經濟損失,其要求被申請人賠償175000元無事實依據。而且需要指出的是,申請人的代理人當庭稱申請人此時正在給患者進行手術,也就是說申請人本人至今仍在正常進行了醫療活動,所謂的未轉出醫師執業資格證并未對申請人造成任何經濟損失。
其次,被申請人曾多次催促申請人盡快辦理《醫師執業證書》轉注冊手續,并于2015年3月16日向申請人發送書面催告函,但申請人均未予理睬,即申請人的醫師執業資格未依法轉出系由于申請人自身過錯所導致,被申請人對此并不存在任何過錯,即便申請人因此遭受損失的,亦應由其自行承擔。
再次,申請人的執業醫師資格證注冊單位為北京某某口腔門診部,該門診部隸屬于北京某某口腔門診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而非被申請人,且該公司系依法設立的獨立法人,故申請人的該項請求與被申請人無關,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未依法轉出醫師執業資格證導致無法就業造成的經濟損失系仲裁主體錯誤。
六、申請人要求補繳2011年4月25日至2014年8月23日期間社會保險的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且不屬于仲裁受案范圍,依法應予駁回。
首先,申請人入職時曾以其社保已在戶口所在地繳納為由,要求被申請人無需為其繳納社保,故被申請人自2011年5月11日至2011年12月7日期間應申請人的上述請求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其次,由于申請人已于2011年12月8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雙方自2011年12月8日至2014年8月23日期間系勞務關系,故其退休后的時間當然也無需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第三,申請人主張補繳社會保險的請求并非仲裁受案范圍,應依法予以駁回。
七、申請人并無為被申請人墊付款項的事實,其要求被申請人支付墊付款項10000元的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當駁回。
綜上所述,申請人的上述請求事項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以駁回。
判決結果
2017年2月10日,北京市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六條及第四十二條第四款之規定,現裁決如下:
一、確認冷某某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期間與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二、駁回冷某某的其他仲裁請求。
案件總結
當事人有對自己主張舉證的義務。某公司就冷某某入職時間主張提供的勞動合同書顯示起始日期為2011年5月11日,冷某某認可該勞動合同書的真實性,其雖主張于2011年4月25日入職某公司,但未就此提供有效證據,故勞動仲裁委員會采信某公司關于入職時間的主張,而對冷某某關于入職時間的主張不予采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對某公司有關冷某某于2011年l2月8目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與其公司建立了勞務關系的主張予以采信。故勞動仲裁委員會確認了冷某某與某公司于2011年5月11日至2011年l2 月7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而于2011年12月8日至2014年8月22日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此期間雙方的用工關系為勞務關系。
勞務關系存續期間,年休假工資、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及未依法轉出醫師執業資格證造成無法就業經濟損失等均不屬勞動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有關補繳社會保險費的事宜,不屬本勞動仲裁委員會委受理范圍,應依法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