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應當知道的“勞動爭議”法律知識
文\武立新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黑龍江分所律師
勞動爭議是指具有勞動關系的當事人之間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糾紛,即勞動者與所在單位之間因勞動關系中的權利義務而發生的糾紛。
根據爭議涉及的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可將其分為以下幾類: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上述爭議后,有以下幾種處理方式:
第一,和解
通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應首先選擇解決爭議的途徑,和解在解決爭議過程中是可以隨時采用的。協商解決是以雙方自愿為基礎的,不愿協商或者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以選擇其他方式。
第二,調解
調解是指雙方可以選擇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申請調解的處理方式。雙方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雙方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另外,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仲裁
和解、調解都不是申請仲裁的前置程序,若雙方無法達成和解、調解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勞動爭議仲裁是強制性的必經程序,即只要有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且符合受案條件,仲裁委員會即予受理,當事人若要起訴至法院,必須先經過仲裁,否則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當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四,訴訟
仲裁裁決分為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針對裁決類型的不同,當事人的選擇也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因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及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而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若對上述仲裁裁決不服的,勞動者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違反法定程序、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及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另外,若雙方當事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不僅關系到勞動者的切身利益,而且也關系到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保護,故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當發生爭議時,都應了解上述法律知識,以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