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就愛了,給就給了,婚內財產約定不可單方撤銷
文\趙薇薇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書面形式約定一方個人財產歸夫妻共同共有,屬于夫妻財產契約,符合《婚姻法》的規定,任何一方不能單方變更、撤銷。
案例:張瀟灑與楊美麗于2013年8月登記結婚,婚后為了能夠更加和諧恩愛,雙方于2013年9月簽訂了《夫妻財產約定書》,內容為:“張瀟灑與楊美麗自愿就下列財產歸屬做出約定:一、房產:位于北京市×××的房產(房產證號:XXXX)系張瀟灑與其母親李某按份共有的,張瀟灑占有上述房產中50%的份額部分。二、股票:1、證券賬戶號×××、持有人張瀟灑、開戶日期2007年X月X日、開戶機構北京某部的《證券賬戶卡(深圳)》中的全部金額;2、證券賬號為×××、持有人張瀟灑、開戶日期2007年X月X日、開戶機構X證券公司客戶的《證券賬戶卡(上海)》中的全部金額。三、存款:張瀟灑名下招商銀行賬號×××銀行卡中的全部存款及其利息。現雙方自愿約定,上述房產中屬于張瀟灑的份額部分、股票及存款全部約定為夫妻雙方按份共有,夫妻雙方各擁有上述財產的50%。上述約定內容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后上述《夫妻財產約定書》經公證處公證。
財產共有了,夫妻二人的心還是沒有共通,2017 年,張瀟灑向法院請求撤銷《夫妻財產約定書》,他主張的理由一是此協議書是楊美麗以不讓其正常睡覺等手段脅迫其簽訂,二是楊美麗承諾與其和諧相處,互敬互愛,以此為條件其才同意簽署,而現在雙方出現矛盾,面臨離婚,和諧與恩愛的條件沒有達成,三是楊美麗對其家人侮辱和謾罵, 還有惡意轉移財產等行為。
從協議書約定內容來看,的確一方付出很多,向另一方傾斜的尺度很大,而且是在夫妻剛剛新婚,蜜里調油的階段簽署,很難說給予的一方是否預見到風險,是否是深思熟慮后的真心實意,是否只是因為愛情。
那么法院對此會如何判定呢?先從法理上進行解讀。
Q:什么樣的合同可以撤銷?
A: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Q:什么是脅迫的手段?
A:法律規定的脅迫行為,必須具備一定要件:須有脅迫行為,須有脅迫故意,脅迫須為非法,須被脅迫人因脅迫而陷入恐懼、并因恐懼而做出意思表示,被脅迫人所作意思表示違背其本意。
Q:張瀟灑是受到脅迫簽訂的約定書嗎?
A:楊美麗不讓其睡覺的行為與其說是脅迫,不如說是撒嬌!這一手段恐怕難以達到使張瀟灑陷入恐懼的程度,故不能認定為存在脅迫情形,更重要的是,雙方在簽訂《夫妻財產約定書》后,又共同去做了公證,作為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雙方對自己的行為都應當有正確認知。
Q:張瀟灑將個人財產約定與楊美麗共同共有,是對楊美麗的贈與嗎?楊美麗沒有達成與張瀟灑的和諧與恩愛,還對張瀟灑的家人侮辱謾罵,張瀟灑能夠撤銷贈與嗎?
A: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了三種可供夫妻雙方約定選擇的婚姻財產制度: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和混合財產制。只要夫妻雙方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則,就財產 權屬進行的約定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生效要件, 即對夫妻雙方發生法律上的拘束力,法律并未要求以夫妻雙方辦理物權變動手續為生效要件,也未賦予一方可以行使贈與合同任意撤銷權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六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該條規定僅適用于夫妻一方將其個人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個人所有的情形。
本案中,雙方約定張瀟灑婚前的個人財產,包括房產與存款、股票等全部由夫妻按份共同共有,該約定在性質上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夫妻婚內財產約定中的共同財產制而非贈與,因此不能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上述規定,也不適用《合同法》中“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等可撤銷贈與的相關規定。
Q:張瀟灑認為《夫妻財產約定書》的簽訂附有條件,即與楊美麗“和諧恩愛”的共同生活,現在所附條件沒有成就,約定書應當予以撤銷嗎?
A:撤銷權屬形成權,通過單方的撤銷行為即可使在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況下作出的法律行為效力歸于消滅。為了減少相對方權利義務長時間陷入不確定狀態而處于不利地位,法律規定撤銷權的行使應在除斥期間內進行,也因形成權的這一特性,法律規定形成權上不得再附加條件。張瀟灑以《夫妻財產約定書》所附條件不成就,要求撤銷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點評:張瀟灑撤銷協議書的請求被法院駁回了,但是夫妻矛盾沒有終結,兩人后來還是離了婚。夫妻一場,當初相見恨晚,愿與對方分享全部,包括感情和財產,出現矛盾時又會后悔。實踐中,這樣的婚內財產協議或約定并不少見,有的出于表忠心示愛,比如本案;有的是一方有過錯,為了表示悔改而簽訂,比如著名的某明星大哥,因為“犯了全天下男人都會犯的錯誤”,在妻子大度諒解之后,而協議將全部財產轉到妻子名下,不管外人如何評說,曾經貴為影后的妻子在默默隱忍了20多年后,勉強算是“守得云開見月明”。
“契約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簽署契約,對雙方當事人來說,應當是就約定內容達成了一定的共識,愿意并且能夠受到約束。從道德與責任角度來說,誠實信用是規范人們行為的基本準則,無論出于什么理由,對自己的意思表示負責,是公平原則的體現,也是文明社會的需求。
因此,謹慎簽約,嚴格履約,親近如夫妻,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