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成龍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黑龍江分所律師助理
甲掃碼騎行共享單車,將名牌包置于車筐中,騎行結束歸還單車后忘記拿走該名牌包,十分鐘后想起其名牌包落在車筐中,迅速返回停車處尋找未果,后得知該包被路過此處的乙發現后撿走。
案例
問題:本案例中,乙將甲落在共享單車車筐中的名牌包撿走的行為是否構成刑事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一款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二款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三款規定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首先,我國《刑法》對侵占罪作出明確的規定,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知,侵占罪所保護的財產要求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埋藏物或者遺忘物,因此本案中乙是否構成侵占罪需要分析甲遺落的名牌包是否屬于遺忘物。需要注意的是,遺失物和遺忘物是不同的法律概念,所以需要具體分析。
實踐中,遺失物指的是所有人或持有人因疏忽偶然將持有的財物落在某處,以致該物脫離主人的控制,而且難以確定該物遺失的具體位置。而遺忘物是指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識地將財物放在某處,因疏忽而忘記拿走,而導致該物暫時失去控制。通過定義可知案例中甲落在共享單車車筐中的名牌包應定性為遺忘物。
其次,通過上述分析在將甲的名牌包定性為遺忘物的前提下,乙撿走甲遺忘的名牌包是否構成侵占罪的主要考慮因素為乙是否具有拒不歸還的行為、非法占為己有的目的以及該遺忘物是否符合數額較大的條件。
實踐中對于行為人乙是否具有拒不歸還的行為和非法占為己有的目的證明難度較大,但是如乙實施了處分、贈與、拒不退還等損害甲名牌包所有權的行為時,即可推定乙的行為符合上述行為與目的條件。對于“數額較大”的認定標準全國各地并不統一,浙江、上海等地將2萬元作為“數額較大”的起點;天津、遼寧、福建、四川等地將1萬元作為“數額較大”的起點。
因此本案例中如乙實施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處分甲名牌包所有權的行為,且甲的名牌包價值達到當地對于侵占罪“數額較大”的認定標準,此時乙的行為即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將他人的遺忘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條件,即乙的行為構成侵占罪。
如乙拾得該名牌包的行為不符合上述侵占罪的成立條件,則乙的行為不構成刑事犯罪,但其應將該遺失物返還權利人或者送交有關部門保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由此可見,當我們拾得遺失物時,不可想當然的認為該遺失物在權利人不明的情況下所有權即歸屬于自己。另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五條規定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因此,如果我們遺失了貴重物品,可以尋求有關部門的幫助或者關注報刊等媒體上的招領公告,雖然找回的幾率不高,但是也不失為一種方法。
最后,遺失物或遺忘物的所有人在遺失貴重物品后肯定非常著急。一方面,如遺落在公共場所內的確很難找回該遺失物或遺忘物;另一方面,如已經被他人拾得,找到該拾得人更是難上加難。遺失物所有人如遇到拾得人拒不歸還的行為可通過民事規定維護權益,遺忘物的所有權人可通過刑事自訴的規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另外,在生活中如拾得他人的遺失物或遺忘物,我們可以在原地或者附近地點留下聯系方式,也可以留言告知已將此遺失物品送交遺落地的場所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這樣可以方便失主盡快找到遺失物或遺忘物。